温州著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文章列表

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行政程序证据种类有哪些

2022年5月7日  温州著名刑事律师   http://www.zlwzwy.com/

 林上乾,温州取保缓刑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盐都区律师 蒲江律师 武宁县律师 鹤山市律师 五台县律师 铜鼓县律师 蓬安县律师 荥阳市律师

刑事侦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属于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使用是有一定要求的。那么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这里有不同的观点。就此查阅了有关法律文件,通过下文给大家做个简单讲解说明。

一、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侦查笔录只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二、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律师,案外人是无于侦查笔录进行复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该证据,其来源是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的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予以排除。

三、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该侦查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极其微弱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笔录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被动、弱势的地位,其陈述可能并不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刑事侦查笔录的形成可能还存在刑讯逼供,而且为了开脱罪行,犯罪嫌疑人会作一些避重就轻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极不可靠。在起诉阶段,法院对该证据的真伪会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也无必要知晓整个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实,对该侦查笔录内容的真伪根本无法识别,如果把这种真伪不明的直接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那么得到的案件事实也只能是真伪不明的

虽然说关于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大部分学者认为刑事侦查笔录是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证据的。从证据形式、证据来源和证据效力方面讲,刑事侦查笔录都不符合民事证据的特征。反过来说,刑事侦查笔录应该适用于刑事案件,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声明:该内容系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行政程序证据种类有哪些

行政程序证据种类有哪些

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物证。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的陈述。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比如说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如下要求: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

行政程序的证据有着一定的法律基础,所以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要考虑一定的约束意义,所以即使自己不能合理的解决有关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证据的收集以及整理在权益的的维护上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文章来源: 温州著名刑事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成都]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电话:0577-889922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lwzwy.com/art/view.asp?id=1041178304632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证据能力规则是什么?间接证据有哪些表现形式?
  • 2.刑事证据是怎么进行分类的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 3.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行政程序证据种类有哪些
  • 4.鉴定意见如何有效审查?证人出庭申请时间
  • 5.2019年收集物证注意事项有哪些?物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95770521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温州著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