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上乾,温州取保缓刑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温州、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死刑复核程序成功改革的几点启示
15%的不核准率和死刑缓期执行人数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等,都足以说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发挥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
胡*腾
从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到现在,已经一年多时间。回顾这项改革的实施过程,总结这项改革的相关经验,展望这项改革的未来前景,对进一步巩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进而深化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无裨益。
我认为,死刑复核制度的成功改革,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是我国社会经济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成果。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这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最高法院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以后,许多人就提出的主张。但由于长期以来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重大恶性犯罪居高不下,严打斗争和专项斗争持续进行,特别是司法资源相对匮乏难以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投入等原因,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只有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这一目标才能为现实。它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能够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大的人财物支持,只要是看准了的、符合司法规律和法治国家建设实际的司法改革事项,都应当而且有能力付诸实施。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成功改革是最高法院向社会提交的一份满意答卷。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后,最高法院能否完成这项改革,能否承担这项重大任务,不论在院外还是在院内,都是有人担心和怀疑的。但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最高法院在下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做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顺利实现了死刑核准权由高级法院多头行使向最高法院统一行使的平稳有序过渡,确保了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国际和国内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举措的执行力也可圈可点。完全可以说,最高法院向社会提交了一份满意的司法改革答卷。